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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22 15:53    浏览次数:    来源:

烟汽职院字〔2016〕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对外技术服务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对外技术服务工作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横向科技活动中双方达成的合作研究、开发等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的来源:

1.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简称“四技”服务)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技工作以技术合同管理为主要手段。

第四条 签订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科归口管理,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账管理。未在科研科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不能折算为科研工作业绩,不得作为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及聘任的加分依据。

第六条 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应承担与本人专业、研究方向及工作无关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须按科技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参考文本在附件中)等。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指标明确。

第八条 技术合同洽谈时,应了解协作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

第九条 办理横向项目合同的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横向科研合同签订审查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合同文本四份,拟提交的成果材料说明等,一并上交到科研科。

2.科研科组织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对合同文本内容及项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予立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入合同审批程序。

3.合同审批:

(1)审批程序:

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科研科在其《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横向科研合同签订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合同签订:

经科研科、分管校领导批准的项目,在合同文本盖“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

4.合作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文本交科研科二份(一份科研科存档、一份市科技局备案)交协作方一份,项目负责人自行留存一份。

第十条 重大科研开发合同和风险性大的合同,应进行法律见证、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与贴花纳税,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合同发生纠纷时,项目组应支付诉讼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和科研机构,一律无权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否则,由此而形成的合同在法律上的责任和经济上的损失,由承办人自行负责,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追缴相应收入。

第十三条 学校禁止个人利用职务成果和学校的设备条件私自对外承接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是负责完成该合同的责任者,必须按合同约定组织力量,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来往的书信、函电等,不能作为合同的认定文件,只能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技术合同如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借阅有关合同要履行手续并按时返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借阅、复制。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依法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依法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科办理合同文本登记手续,经费到账后由科研科核发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和解除由项目负责人提请所在部门和科研科承办、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科对横向项目技术合同有检查、监督的职能,在出现合同争议时,协助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科应对横向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项目组要积极给予配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会同所在部门及项目组协商解决。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合同执行完毕,项目组须持委托方验收证明或鉴定证书到科研科办理结题手续。如采取验收形式,项目组先填写《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横向科研合同验收证明表》,然后由委托单位填写验收意见,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并及时将验收证明及成果材料送交科研科,由科研科组织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对上交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结题,颁发结题证书。若合同未完成,但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以签署终止协议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成果的归属按合同约定执行,鼓励项目保留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署名权、专利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权等权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按照《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风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属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学校保留追究当事人民事赔偿、行政责任等相关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的,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及时告知科研科并通知合同对方,按技术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项目组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协商无效,项目负责人及时提请其所在部门和科研科解决,并提交原始记录与有关证明文件。若通过处理未能解决争议,需请求政府主管部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此前其他管理办法、规定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