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章程制度>> 正文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2-22 15:48    浏览次数:    来源:

烟汽职院字【2015】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学工作,确保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完善体制,理顺职能,加强教学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精神,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规划和指导、咨询和监督、审议和评价、研究和决策。教学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不断探索高职高专教学规律,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模式,大胆改革积极实践,逐步形成一套有利于学院科学发展的基本思路、方针和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熟悉教学工作且有管理专长的教务、教学行政领导,以及从事教学工作并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有关企业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委员数量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专任教师和企业代表合计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调整和充实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其聘任条件为:

(一)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有较丰富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四)热爱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五)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提名,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依据工作需要、专业布局需要拟定推荐名单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需要调整变动时,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名单,报请院长批准。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其决议方为有效。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表态、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一半即为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确定学院教学改革方案,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规划。

(二)研究和确定学院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四)研究和决定学院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审议和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研究和决定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开展各类教学评价(含教学院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价,专业、课程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审学院教学成果及其他教学奖项。

(七)督促、检查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八)研究和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包括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实验)室建设、教学研究等)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召集人主持。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并编发会议纪要。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由学院分管院长或职能部门建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建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与会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时,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要到教学一线,每学期选择一门课程进行调查研究,至少一次到相关教研室听取教师意见,获得正确的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向学院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教学工作委员会,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等5~7人组成,系(部)主任或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其任务是监督、指导本系(部)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学院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