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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6-12-22 15:33    浏览次数:    来源:

烟汽职院字〔2016〕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五条 学院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就业实习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

第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条 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警告的处分期限为3个月;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24个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五)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邪教、迷信等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过肢体、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下同)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下同)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持械具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

(八)不听教职员工教育或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辱骂并伤害教职员工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两次以上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500元(含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价值在500元—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000元以上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案两次及以上,累计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非法占有(或挪用)集体、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不论数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分赃、窝赃、销赃、作伪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私分、冒领困难学生助学金和奖学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伪造他人签字、冒领他人劳动报酬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500元(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害价值在500元—1000元(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损害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酗酒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阻,多次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宿舍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响、熄灯后上网或玩游戏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熄灯后,私自外出上网、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应允,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私自偷配钥匙、调换门锁者,给予警告处分;改变宿舍结构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内吸烟并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等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破坏或更改水电线路、计量设施而偷水偷电者,除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施工费用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灶具,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他人人格或以短信、微信、微博、电话等其他方式诽谤或恐吓严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私看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收看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光盘、黄色网页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或隐藏淫秽物品不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传染等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院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集会或公共场所,男女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小广告、布告者,除责令其消除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或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课堂、食堂、图书馆、体育场、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扔废弃杂物、乱泼污水、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违法或违章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强买强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安全制度造成以下后果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吸烟、点燃蜡烛、蚊香、违规使用电器、燃放烟花爆竹等,过失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组织群体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人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内非法携带、藏匿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除没收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0学时(含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10—20学时者(含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20—30学时(含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30—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60学时(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擅自离校,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学时计算不计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及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他地方;考前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累计两次以上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

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违反诚信原则,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证明信、请假条等证明文件或材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刻公章、印签、制假贩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拖欠借款、贷款和学费,经教育不悔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虚假信息、证明和相关材料,骗取国家、省、市(区)和学院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奖励和荣誉称号者,除责令退回奖助学金,收回其荣誉称号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违纪行为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二)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主动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二)再次违纪或多次违纪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重大活动违纪的;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妨碍有关部门调查,作伪证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下同)所有荣誉称号申请资格或取消已获得荣誉。在综合测评或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为及格或差;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管理与实施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纪行为的管理:

(一)涉及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学院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二)涉及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学院负责部门为宣传部;

(三)涉及违反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的,学院负责部门为保卫处;

(四)涉及违反水电、物资管理规定的,学院负责部门为总务处;

(五)除上述四款以外的违纪行为,学院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第三十四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院相关系部处室应当予以配合,原始材料应及时上交院主管部门或相关系。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院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六条 在对学生做出违纪处分之前,系或者学院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告知学生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系与学院主管部门(学生处或教务处,下同)交换意见后,由系务会议作出处分建议;书面建议和原始材料3日内提交学院主管部门;

(二)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连同系务会议提出的处分建议,以及有关的原始材料,一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在必要情况下,学院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通报系后,直接报请院长办公会讨论;

(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可以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如果拟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须报请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院工作人员在送交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如学生本人不在或送达不到,可以采取邮寄或留置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6.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第四十条 对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在10日内报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受违纪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考察期满,解除处分。在考察期间有进步表现者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考察期限(留校察看期限不少于一年),解除处分;毕业时,考察期限未满,以从处分之日起到毕业时间为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四条 当事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档案,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或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八条 院务会议授权学生处制定《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及有关的工作文件,规范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明确处分分工的具体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