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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6-12-22 15:11    浏览次数:    来源:

烟汽职院字【2013】68号

为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教代会)制度建设,推动学院民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院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四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关心和支持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和较强的民主政治意识,热心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和其它公益事业;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五)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教职工代表以党总支范围为选举单位选举产生。成立由(总支)书记任组长的选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选举工作。教代会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二)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20%。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代表、妇女代表、青年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选举

(一)各部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切实组织好代表选举工作。要认真掌握代表条件和比例,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代表候选人应在民主推荐、反复酝酿协商后产生,确定后应报筹委会组织组审查;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在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等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二)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情况发生变化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补选、更换、罢免或撤换。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教代会提案和意见,并对提案处理答复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题、议程安排、有关选举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讨论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大会有关决议决定,参加大会各项选举。

(四)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并提出建议协助解决。

(五)参与和促进校务公开工作,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学院重大决策等,对群众进行传达宣传、解释引导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职工代表享有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大会期间的组织机构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组织机构,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会议。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并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主席团成员应有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一)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3.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5.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建议的征集和处理

(一)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教代会代表可就学院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议案。

(二)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要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院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四)立案提案的处理程序是: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报院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将提案处理意见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六)要探索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常年征集处理制度,实现提案及提案处理工作的经常化。

(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实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成立由学院领导任组长,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

(二)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员建议名单与会议主持人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领导报院党委审定。

(三)学院办公室负责起草院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筹备委员会应做好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起草财务工作报告,提交大会审议。

(五)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六)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七)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时,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工会负责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规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